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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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頒布的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聚居達15萬人以上未滿50萬人,且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之地區,得設縣轄市;再者依地制法頒布前的「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於1981年修訂為未滿15萬人之縣治所在地,也得設縣轄市(如澎湖縣馬公市、台南縣新營市、嘉義縣太保市等),但有特例為嘉義縣朴子市:由於1993年新成立的嘉義縣縣政中心跨越太保鄉及朴子鎮,而縣政府位於太保,自然可改制為市。但縣議會位於朴子,在地方要求下亦比照改制為市。然而,現行之地方制度法已廢除縣政中心得以改制為縣轄市的條款。 市公所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市民可自選市長;但未來可能改為縣政府派出機關,市長停止選舉。 縣轄市之下設里。里長由里民依法選舉之,市長與里長任期均為四年。 截至2008年為止,台灣共設有32個縣轄市,僅有金門縣、連江縣未設置,其中以台北縣擁有10個縣轄市為最多,而台北縣縣治板橋市人口達54萬人,是台灣人口最多的縣轄市。 目前(2008年)接近縣轄市15萬人口要求的鄉鎮有:楊梅鎮(14.1萬)、淡水鎮(13.1萬)、龜山鄉(13.0萬)、蘆竹鄉(12.9萬)等。但由於台灣人口成長已漸趨緩慢,加上以上鄉鎮部分發展滯緩,短期內不易再有縣轄市改制。另一方面,部分民意要求地方法院所在地亦能改制為縣轄市,包括虎尾鎮(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員林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皆符合此條件,唯目前未有具體進展。 [编辑]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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