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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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學是一門學科,專門尋找犯罪行為出現的實際原因,以提供一個方法減輕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影響。相關的犯罪研究也會發表社會與政府對犯罪標準和反應。犯罪學屬於行為科學,特別著重於社會學和心理學層面上的研究,和法律著作一樣。在1885年,意大利的法學教授Raffaele Garofalo創造了"犯罪學"這個專有名詞(即意大利語中的criminologia)。約同一時間法國人類學者Paul Topinard首次應用犯罪學於法國上(即法語中的criminologie)[1]。
[编辑] 學派在十八世紀中葉,犯罪學隨著社會哲學家對犯罪和法律概念的興趣而興起,各學派亦漸次出現。 [编辑] 古典學派在十八中紀中葉的古典學派是建基於功利主義哲學。Cesare Beccarial、邊沁及其他的古典學派思想家指出:(1)人擁有決定自已行動的自由意志。(2)人是快樂主義者,他尋求快樂避免痛苦,一種「理性盤算」會在行動前計算為此所負出的、和從中得到的,然後才決定行動與否--這種觀點明顯源於功利主義的哲學;但它同時忽略了行為的非理性及無意識的因素。(3)而(嚴重的)懲處會增加一個行為的成本,驅使人遠離犯罪[2]。(4)所以越快速和越確定的懲罰,越能阻止犯罪。古典學派的思想出現時正逢了刑法學的改革,監獄被設計出來作為懲處方法。斯時,很多法律上的變革相繼出現,法國大革命所導致的、美國的法制的發展等。 [编辑] 實證主義學派實證主義學派認為犯罪是出於一些個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無論是內在的還是外在的。他們運用科學方法去研究人的行為。犯罪學上的實證主義由生理實證主義、心理實證主義和社會實證主義三者構成。 其中一個被認為是犯罪學之父的是一個 19世紀未的監獄醫生Cesare Lombroso。他是生理實證主義的主要奠基者[3]。他堅持以經驗證據來審視犯罪[4]。他建議用觀察一些物理特徵--諸如顴骨、髮線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特人的返祖現象,則標示著犯罪的可能。這種進路可能受著骨相學(phrenology)或達爾文的物種進化論影響。這理論已經被後來針對基因特徵及營養攝取對犯罪的研究所取替。Lombroso的學生Enrico Ferri相信社會與及生理都在犯罪行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他相信罪犯不需要為其罪行負責,因為犯罪的原因並不是他們所能控制的。但因為Lombroso 的研究缺乏對照組,故此未能在學界中取得認受[5] 。 英國心理學家Hans Eysenck (1964, 1977),認為個性和神經機能更可能導致犯罪行為。他為犯罪行為設定了類似Hervey M. Cleckley及 Robert Hare界定的社交退縮(psychopathic)的標準。他的模型則借鑒於關於兒童社會化的理論。他的理論為犯罪學的生理解釋和社會學習的結合舖平了道路。(參見社會心理學家 斯金納 (1938)、Albert Bandura (1973)。) 社會實證主義認為諸如貧窮、次文化與及低教育水平是驅使犯罪行為的深層原因。凱特勒透過統計分析審視犯罪和社會因素的關係。他發現年齡、性別、貧窮、教育和酗酒是犯罪的主要因素[6]。Rawson W. Rawson從統計中發現人口密度和罪案率之間的關係,擠擁的城市誘導著罪行的發生[7]。Joseph Fletcher和John Glyde也在倫敦統計學會(Statistical Society of London)中發表關於犯罪的地區分佈的研究[8]。Henry Mayhew使用經驗主義及人種學的方法探索社會問題和貧窮,研究結果發表於“倫敦工人和倫敦貧民”[9]。杜尔凯姆則以為犯罪是社會不可避免的。 [编辑] 芝加哥學派芝加哥學派在二十世紀初興起,主要由芝加哥大學的Robert Ezra Park、Ernest Burgess及其他城市社會學家所建立。二十年代,Park 和 Burgess 指出五種經常在城市發展中出現的同心圓區域,當中包括被視為最易爆發危機或分崩離析的「轉變中區域」。在四十年代,Henry McKay 和 Clifford R. Shaw 聚焦於少年越軌行為(juvenile delinqency),發現他們都集中到「轉變中區域」。 芝加哥學派採取社會生態學方法研究城市,並認為大部份的貧窮居民都在社會結構和家庭、學校等地方感到挫敗。這造成社會解體,縮小家庭與學校等社會組織控制行為的能力,與及創造偏差行為的環境誘因。 其他學者認為社會-心理因素也有影響。如 Edwin Sutherland 認為人們會從和慣犯的交往中學到犯罪行為。 [编辑]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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