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lpoint_mw113


新界原居民

Image:Hkdemo.png

本條目為
香港人口文化系列之一
香港人口普查
香港人    原居民
宗教與風俗
語文    用語
建築    法定古蹟
殯儀    節假日
飲食    港式燒烤
電影
音樂
藝術
文學
網絡文化   地鐵文化
其他香港系列
地理 - 經濟
歷史 - 政治 - 教育
香港主題首頁

新界原居民指祖先於1899年英國租借新界(即獅子山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地區)前已在新界各村定居者以及其後人。新界原居民在所居住的村落,享有其自身權益;假若遷居到其他村落,就不可以在新居村落享有原住民權益。新界原居民並不包括在九龍十三鄉的原居民。

原居民的籍貫通常會被寫成「廣東寶安」,因為寶安原本是包括現在的深圳香港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0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编辑]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包括有權一生人一次,向政府申請興建一間面積700平方呎,樓高3層的小型屋宇(即丁屋)。新界鄉村的屋宇,可獲豁免繳納差餉,土地契約和與土地有關的一切權利在1997年7月1日以後維持不變,如政府為發展新市鎮而需將原居民的鄉村落搬遷時,需向原居民提供特惠補償;新界原居民亦享有安葬權利。

1910年訂立的香港法例第97章《新界條例》,規定新界原居民遺產承繼權依循傳統習俗由男丁承繼。而已移民海外,持有外國護照的新界原居民,仍然享有身為新界原居民的權益。

[编辑] 參看

[编辑] 外部連結